关于合理使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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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使用能源

2024-02-01 行业资讯

  2007年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陈士能委员说,提个建议,希望在总则中体现出整个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的结构如何调整和优化。在2005年底中央“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建议里也好,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好,都强调了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到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能降耗和降染减排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最近总理又强调,要解决重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偏快的问题,要增加消费和服务所占的比重。对一产、二产、三产的比例要调整、要优化,特别是二产里的工业,因为全国整个的能耗里面,工业是占了70%的能耗。因此,2005年底我在学习了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后给总理写了个汇报,提出了轻、重工业比例要恰当的问题,家宝同志看了以后第二天就作了批示,“请马凯同志阅,应重视与扩大消费需求和增加劳动就业紧密关联的轻工业的发展。”这里讲的轻工业是大轻工,包括纺织。我认为,傅志寰主任在说明的基本思路中也讲到,需要强调的是,抓好节能工作,根本上还是要靠调整和优化产业体系,这一点我是非常赞同的。所以,建议在第1章总则中要体现出怎么优化结构、调整结构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现在总则中体现得不够。调整和优化产业体系必须放在节约能源法的第1章总则中充足表现出来,一定要法制化。我想,从能源消耗来看,轻工业在全国工业中的比例与重工业比是11.25:88.75,轻重工业产值的比重是33:67,至少从现代的产值比来看,轻工业的耗能是11.25:88.75,也说明轻工业是能耗低的产业。从单位GDP能耗来看,重工业是轻工业和服务业的大约5倍,轻工业和重工业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耗能最低的广东省总结出两条重要的经验,一个是结构调整,一个是节能降耗,而且主要是结构调整,结构调整产生的节约能源的效果在广东占一半以上,广东省的工业中,轻重比例是43.7:56.3。现在广东的轻工业总产值达到了11096亿元。浙江的轻重工业比重是49:51。这些都告诉我们,要重视结构调整。不像有的省强调重化工业化,而广东、山东、浙江等省不强调重化工业化,重化工业要发展,但是不要加“化”。而是提出了产业的高级化和适度重型化的方针,把轻工行业里的食品、造纸、家电、陶瓷、塑料、皮革、照明、电器、日化等,都列为广东鼓励发展、改造提高的重点行业。这两年还请我们去帮助广东搞提高产业竞争力的研究,我带了专家们去进行调研,论证,写出了报告。省委省政府很重视。为什么广东这些年经济能科学发展?主要是轻重工业的比例协调,这样才可以可持续发展。再看轻重工业在资源方面,这是从能源消耗来分析,在全国看,能源消耗总量大概是22.3亿吨标准煤,工业是占大头,15.8亿吨煤占到了70%以上。轻工业大概占6.75%,纺织业占3%,烟草占1%,大轻工加到一块儿是11.25%。国务院有关部门把重点放到了钢铁、石化、煤炭等等方面,对轻工的重视不够。包括建筑节能,塑料行业无论是用聚苯烯发泡材料也好,用聚氨酯的发泡材料也好,这些都在轻工企业。据我掌握的一些情况,我们现在用的不是塑料的保温门窗,它的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2倍,墙体能耗是发达国家的4倍。如果用塑料的材料,能够比塑钢门窗减少17%能耗,我指的是不同纬度的国家相比。现在我国有430亿立方米的建筑面积,有95%是原来没有用节能墙体材料和门窗的,能量损失很大。再比如说,大家有一点不够重视,利用一吨废纸造纸的线平方米。06年我们生产5000多万吨,利用了3300万吨的废纸的线立方米。现在造纸行业中60%、70%都是用废纸,但是我们的祖国的废纸还不如国外回收得好,利用得好。我们的祖国对废旧材料的回收还刚开始,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让大家从思想上树立节能意识,环保意识。

  周玉清委员说,我赞成陈士能同志的观点,节能工作最大的问题是产业体系调整问题。如果产业体系这个大头没抓住,那再怎么节能也不行。要把产业体系调整的内容体现到总则中去。为什么我们的能耗、环境保护的指标降不下来?说到底还是科学发展观没有完全落实。为什么科学发展观不能很好落实?因为地方党政领导对本地发展都有自己的思路,这种思路不一定符合科学发展观。比如落后的高能耗的企业,电解铝也好、落后的钢铁生产的基本工艺也好,中央早有规定,但地方照样上这些项目。

  孙英委员说,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很不错,抓住了当前我国能源节约方面的主体问题,提供了依法解决这样一些问题的良好基础。提两点意见供参考。第一,整个修订草案的重点在于,从能源消费环节进行能源节约,这当然是对的,符合这部法律的主旨,也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但从生产环节来说也很重要,这里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我希望可以再加大这方面的份量。具体地讲,第6条第3款“国家依法保护能源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实际上,这方面的问题已十分严重和突出,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的情况很严重,是比较普遍的,长期以来解决不力。比如煤炭生产,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采率只有20%、30%,多数资源不能再开采,造成资源在生产环节就已严重浪费。我们要下决心从根本上扭转这样的情况,对开采率在50%以下的小煤窑一律要停止。这从当前看来是个很痛苦的抉择,但是从长远来讲,从节约能源来讲,这是必须要采取的断然措施。第二,第6条第4款,“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再加大一些力度,比如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太阳能、风能,是我们开发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选择。从西部来说,太阳能、风能资源能够说是无限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方面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大规模的开发利用还很少,远远没有发展起来。太阳能、风能是可以无限开发利用而且“干净”的能源,既可以替代一些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采,又能解决在能源生产和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我觉得国家应该下大力气支持它的发展。如果在生产、蓄电和和长距离输电技术上得到突破,我觉得就有更加广阔的前景。同时,这也可以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结合起来,形成西部新的大规模的能源产业,这对西部的发展会起重要推动作用。第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情况复杂,要区别对待,但是对那些为暴利所驱动,不管环境污染和能源大量消耗的企业,就是要下决心关掉。对于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一般只提限制是不够的,应当“严加限制”,在这方面要下决心。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对改善整个经济结构、提升经济质量都是重要的。

  王宋大委员说,第3条,节约能源定义精确指出“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所有的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电力企业既是产能企业、又是用能企业,同时还兼有输送能源的功能。热电厂是重点耗能(煤)企业,目前国家已经着手淘汰5万千瓦机组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硬性规定。但是电力调度的经济性对于节约能源有更大的空间。本法尚未作出规定,建议第3章第1节工业节能中增加对电网运行的经济性的要求。电力企业(生产和输送)同样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适用第8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它又是垄断行业,更不能例外。电网的合理、科学调度,是最大的节约能源手段。

  郭树言委员说,第64条,电网企业应当允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这种写法不够积极。现在我们利用余热发电,应该像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一样,必须强制上网,而不是可以上网。所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出的电,电网必须接受。再有,上网电价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但是现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是由垄断企业一家来规定,往往对余热利用的电采取歧视政策。建议上网电价应该取平均上网电价。


  杨长槐委员说,作为政府,专门有一章,“公共机构节能”,说明上讲,2005年政府机购耗能约占总耗能的比例是6.7%。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问题,除了鼓励性的办法以外,还应该采取一些政策性的办法。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每一个大城市、中等城市都在堵车,像贵阳市这样一个中等的城市也堵车,我记得在中非合作论坛峰会的时候,北京并不堵车,主要是机关的车少开,鼓励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像这种办法,不应该是一时的,而要有持续性,要形成制度。节能首先是政府机关带头,要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下点工夫,做点文章。就像常委会开会一样,大家都坐小面包车,不要都开轿车。国家机关应该带头。国家机关享受坐小车待遇的人,如果每人每月节约一升油的话,一年下来就是一个大数字。对一个小国家来说是不得了的。作为国家机关在节能的问题上,应该采取鼓励加政策的办法。

  王怀远委员说,政府机关要以身作则。政府机关也应当重视节能,要拿出具体的节能措施,使老百姓佩服。我们现在几乎大小官员都配有专车,楼堂馆所,不断在盖,标准慢慢的升高。我看政府机关要拿出一些具体的措施,给大家以信心。

  邢军委员说,关于景观照明和城市照明的建议。草案第35条对城市节约用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只具体提到要严控装饰性景观照明,内容不全面,建议修改为:“严格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严控道路、园林绿地、居民区照明的能耗,采用各类节能灯具和节能照明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贺一诚委员说,第31条,对于建筑方面的要求。这方面第31条讲得比较到位。就是对已经建成,但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这条我认为写得比较好,作为发展商有一个节能的责任,不然没办法竣工验收。但与第31条相对应,第78条中只有一个罚款的机制,处以2%以下的罚款。这两者之间好象有点矛盾。2%,太低了,现在平均房价是四五千之一平方米,那2%就只是一百之左右,太低了。如果要管好建筑节能,一定要把罚款度把握好,而且如果达不到标准就不能竣工验收,罚款最高应达到10%左右。罚款和成本相比下罚款一定要高于成本,否则发展商则宁可交罚款,也不愿意用节能标准的材料。因根据现在的规定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在维护结构中的要求,外墙和层面、窗门节约要求、采暖照明等。此方面之成本估计会增加十分多,肯定不局限于2%的罚款标准,所以建议提高罚款额度。

  叶如棠委员说,第30条第3款第二句是“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这一条很重要,但是这一条的实施也是最难的。既有建筑量大面广,门类繁多。投资主体非常分散,节约能源改造难以落到实处。修订草案只对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有具体的表述,但是对其他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只是在这里提了一下“计划”是不够的,也没有实际意义,必须相应地在激励政策中有所规定。建议在第5章激励政策中增加一条原则性规定,即“国家对城镇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实行税收优惠,提供优惠待遇和必要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我专门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问题,考察过加拿大、美国等国家,他们有一系列很具体的政策,让老百姓感到在房屋维修的同时进行节能改造,他的实际支出是可接受的,而且在经过改造之后的不远将来就能见到节能的经济效果。只有这样才可以调动起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当然不用写得很具体,但是原则性地写一条激励政策还是很有必要的。第31条第3款,关于竣工验收,新建成的房子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能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这是对的。但你不验收他就直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这样的一种情况多得是,用什么手段来制约它?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设一个罚则。


  戴证良委员说,对于重点行业企业,比如煤炭、化工、钢铁等,本法上也在几个维度讲得很好了,特别是里面讲到了交通运输。现在交通运输的能源浪费确实很大。现在路修了那么多,车还那么挤,原因到底是什么?现在的车太多了,主要是私人车很多。这里提出了多使用公交车出行。但是都提倡了公交车,那私人车怎么办?现在大家有钱了都买车,方便上下班。对于车辆如何限制,尤其是我们的祖国的汽车行业也要发展,每年的产量也是以很快的速度在递增,而且车辆也不出口,都是自己消化,而且我们的祖国还在从外国进口轿车。这么多的车辆就给能源带来了威胁,应该多提倡使用公交车出行。从车辆的问题上看,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但是应该与别的行业的发展统筹协调。关于清洁能源的问题,很多车都能够正常的使用煤气,但是在成都等地发生过煤气贮箱爆炸的事情,车主都不愿意用,实际上这样一些问题现在都解决了,建一个加气站很困难,成本高得多,但是建起来以后一劳永逸,加气站应该慢慢替代加油站能节省很多能源,这方面的规定在本法中只提了一句,还被放在了最后。

  王立平委员说,第3章第3节,关于汽车的问题,第41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北京大约每天销售1000辆轿车,一些大中城市,一般是500辆、300辆不等,轿车的发展对能源是极大的消耗。实际上有些能源消耗是没有很好的方法的,要发展国家经济,一定要使用能源,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去节约,我个人的看法,发展汽车工业是国家拉动经济GDP很重要的一项措施。但现在过度夸大了汽车发展对拉动GDP的作用,这是一种饮鸩解渴。因为耗费能源不算,废气排放污染空气,还造成城市的交通拥堵,未解决城市的交通,又得增加很多社会投入,所以,我觉得不能无视汽车工业对GDP的拉动作用,但是夸大它的作用也是有害的。可是有的政策是恰恰是反过来的,比如北京,很久里小排量的汽车不让上长安街等措施。这其实就是鼓励大家用大排量汽车,现在法国、欧洲一些国家双门车特别多,因为他们经常一个人坐,可是中国人很少双门车,多是五个座的四门车,而且往往是一个人开。这种情况下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而且实际上绝对没意义。所以,我觉得除了这一条讲“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之外,我觉得应加一条,“国家鼓励家庭使用小排量汽车,”并且应该要有一定的措施。比如说你用了小排量的汽车,政策上会有一定的经济优惠。你既然有钱用大排量的汽车,就应该多交税等等,来承担能源消耗对环境污染的补偿,应该用经济的手段来帮助解决节能减排问题。

  王永平(全国人大代表)说,第3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这样的条款太过于原则。刚才有些委员在讨论的时候也谈到类似的问题。能源的浪费,在我们的祖国是相当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他们这样去做,如果他们不这样去做怎么办?作为一部法,就应该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如果不这样做,有什么后果。在实践当中我们正真看到的也是这个真实的情况,真正能够用得起小汽车的,大多数都是在政府部门,我想普通人民群众很少。我们试想一下,一个部门的领导会愿意挤公共汽车吗?我想如果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就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还有空调采暖、降温问题,我觉得政府在带头方面做得不够,采取的措施比较少。所以,这部法的出台要考虑可操作性,要有一些刚性的东西,不要过于原则,配套的规章要尽早地出台。总的来说,这部法还应该再斟酌,有关部门还要研究这件事,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要有一个标准和具体的措施。

  周本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我非常赞成修改节能法。刚才有位委员谈到节能法修改重点突出,我很赞成这个评价。我有一个建议,是不是能够把主要耗能的行业更突出一些。比如第27条,讲到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问题,到要制定节能政策来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我认为说得不够。后面,第63条有一段规定,也是围绕重点工业行业的节能问题。说到对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对这些高耗能的行业,仅仅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也是不够的。我想这两条能不能合并到一起,对这样一些主要的工业耗能行业,需要制定一个节能技术政策,把能耗分出等级,达到某一个等级的就应该淘汰,达不到更高等级的就要限制,达到更高等级的要允许和鼓励。首先要从市场准入方面加以限制,这对于推动主要工业公司的节能会更有力。另外,法律责任一章第76条谈到,“违反本法第29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就这个部门或者企业来讲,他并不想无偿地向居民提供电能,很多企业多少年来都想摆脱这样一种困扰,但总是会遇到一些难缠户。对于类似的问题,不仅要对公司进行处罚,也要对用户进行处罚。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3章,用一节的篇幅,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问题作出规定,我认为这样修订抓住了节约能源的“重中之重”。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据建设部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建筑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27.5%。据测算,2005年交通运输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16.3%。2006年,全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等9个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由此看来,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能源与环境约束具有战略意义。为了使这部法律更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建议草案对重点用能单位每年降低能耗的比率作出规定。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和经验。日本在节约能源法中将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千升以上的单位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并且具体分为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和二类能源管理单位。这部法律还具体规定了上述单位每年须减少的能源消耗比率。建议草案结合我国国情,结合我国战略机遇期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每年降低能耗比率作出硬性规定。


  杜宜瑾委员说,在讨论第3章的时候,有人建议要在建筑节能等方面还需要再加上“生活节能”的内容,我建议把第4节“公共机构节能”改成“公共机构、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家庭节能”,把范围增加一点。公共机构就是强调了国家财政拨款或部分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这个当然很重要,6.7%的能耗来自各个单位的费用。第4节加上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并不全是公共机构,像书店、商店、旅馆,这里可节能的方面很多,夜总会的灯火辉煌,要节能。人人有责,处处节能,不是只有公共机构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也不是只有交通运输的问题,也不是只有建筑、工业的问题,这个观念贯彻得不够,节能无处不在,不浪费一度电、不浪费一滴水,这些都是具体的体现。草案对节能的工作大量地强调技术,没有强调人的思想,我认为整个的指导思想中,人在节能方面所起的作用要在一个地方把它突出出来。要增加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家庭的节能要求。

  伍增荣委员说,关于个人生活节能应该有个专章,把它们集中起来,进一步细化。如第15条,有关家用电器这方面内容就有很多,提出对个人的要求更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意识,增强公民节能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张继禹委员说,建议在第3章中增加一节,即“农村和居民生活节能”,使其更突出。理由有三个,一是农村和居民生活也是节约能源的主体;二是通过这样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节能的意识;三是有利于形成最广泛参与节能的良好环境。另外,总则第2条,“本法所称能源”里,只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电、热等,没有水。我觉得,应该把水资源也包括在能源方面,节约水资源是节约能源很重要的方面。

  奉恒高委员说,第56条讲到农村的能源问题,总的来讲,尽管文字很简单,但讲得很全面。我觉得农村的节能应该放在第3章当做一节来规定,即在第3章中进行规定。农村的能耗问题,因面广、量大,如果把农村的节能管好,潜力也是很大的。从农村来看,一是涉及到有关部门能不能为农村提供合格的节能产品的问题,这也是很重要的。二是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农村的资源问题,包括水能、电能、沼气、太阳能等等,这方面的内容说得不够。农村面广,把大家都动员起来节约能源,对于降低能耗将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所以,我建议把这样的一个问题当作一节写入法律。

  丛斌委员说,要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这样的一个问题必须提,我在本届常委会,到今天,已经提过四次了。中国人口这么多,不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还是和美国人、西方人去比,是不行的。比如澡要天天洗,我们以前在兵团时三盆水就能解决洗澡的问题,一盆水洗头、一盆水擦身,第三盆水从上到下一冲就完了。我们要提倡生活的节约、节俭,否则,将会自我毁灭。要把这样的一个问题纳入本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