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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在防治光污染方面没有专门法,仅有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加快光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加光污染危害的宣传普及工作同样必不可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光污染”的危害性越发凸显。目前,我国在防治光污染方面没有专门法,仅有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加快光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加光污染危害的宣传普及工作同样必不可少。

  白亮污染:白亮污染是指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

  人工白昼: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人工白昼。

  彩光污染: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

  研究表明,光污染会危及人的身体健康,成为致命的健康“杀手”,比如造人的视力下降,引起头痛,疲劳,性能力变弱,增加压力和焦虑,甚至诱发癌症等。

  相较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光污染”这个与前述污染并列的新型污染源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首先,无论是城市建设者还是城市生活者,到目前来看,大多视此类环境现象为一种常态;其次,与其他的环境污染相比,光污染不致命且致病性低,也不会让人产生不可忍受的厌恶感,显得“无伤大雅”。至于科学家所喟叹的三分之一人口看不到银河,更不在普通人思考的范畴。

  目前,我国在防治光污染方面没有专门法,仅有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如新环保法第42条将“光辐射”作为污染对象要求进行防治,但究竟该怎么防治,执法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标准,都没有具体规定。

  在民意的推动下,我国分别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态废料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相比来说,治理光污染自然需要一个专门法律。

  首先,立法防治光污染,符合惯例。如,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夜空保护法》,都对光污染的定性、处罚等情形,制定了标准。这些经验,为我们完善防治光污染立法提供了样本。

  其次,立法防治光污染,是厘清监管职责的现实需要。我国现行执法体制,将光污染的监管职权赋予了工商、环保、城建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仍没跳出“九龙治水”的思维桎梏,轻易造成相互扯皮推诿,以致监管形同虚设。因此,通过立法厘清监管职责,势在必行。

  再次,立法防治光污染,是提高违法成本的必然选择。光污染防治效果不彰,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违法成本的低廉。只有通过立法系统地规定违法的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才能真正确保法律长出“刚牙利齿”。

  对于光污染立法,有学者觉得其间存在共识不足、标准难界定、所涉领域过于宽泛难于确立权责部门等问题。在中国环保在线看来,首先要意识到问题的严峻性,达成了共识才能谈后续的规则确立,而国外已有的规则,都能成为后期标准科学性的参考。如何守住环境问题的底线,不让新问题、小问题走上污染治理的老路,需要凝结更多的认识和决心。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有关部门在加紧制定“光污染防治法”的同时,也应该鼓励地方法律进行先行试点,通过社会的共同治理,避免光污染也陷入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尴尬境地。

  光污染的防治并不缺乏技术标准,也有现成的经验和措施可用于学习,关键要让所有人都认清其危害性,以此形成较为强大的舆论导向和公力推动,并在庞大的社会公众参与下,让光污染防治成为“每个人的事”,终纳入公共政策的笼子。

  当然,这有必要进行常识的普及,也一定要通过广泛的宣传,让每一个人洞悉光污染的危害性、治理的必要性,由此扩大社会受众的危机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只有出于自利或者公共利益的人越多,那么光污染的社会共识才会越普遍,治理的基础也才会更为坚实。

  绿会国际部就光污染防治提出6条补充措施 《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建设条例(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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